
赖绍松税务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资深税务诉讼律师,著名增值税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具有法律与财税双重背景,复合思维,谙熟诉讼程序,擅长办理重大出口退税争议案件、重大增值税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案件,其丰富的税务诉讼实战经验及精湛的办案技巧,有效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其业务操作水准和案件解决结果始终获得高度评价。
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基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意图,在客观上针对出口退税的资格、条件、退税率等前置法规定的上述环节和条件实施虚构假象、隐瞒真相的行为,即在实质上属于虚报出口退税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发案率长期占据涉税犯罪首位。近年来,理论界和实践界对某些类型虚开行为的定性逐步达成共识,但是新的虚开类型不断出现,需要从本罪的行为本质和保护法益角度进行深入探讨。
行为人对走私对象的认识情况可以简单分为认识明确、认识模糊、认识错误、没有认识等,对走私对象认识明确的直接按照实际走私对象处理,没有认识的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对走私对象认识模糊的,必须坚持在主客观一致的前提下,按照实际走私对象进行处理。行为人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时,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和客观发生的事实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按照实际走私的对象进行定罪处罚;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和客观发生的事实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在构成要件重合的范围内进行定罪处罚。
由于行政处罚属于可以直接起诉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对其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当从知道之日起起算,本案银海公司既然对税务行政处罚不服,又未能在复议阶段与海西蒙古稽查局达成其他合意,就不应当贸然撤销复议申请,一旦其撤销了复议申请,就超出了起诉期限,否则很难说服法官其不属于自身的可以扣除的法定期限。
收税如同打仗,执法就有风险,我们将税收执法比喻成看不见硝烟的战场是比较恰当的,省局将今年的各项工作梳理成六大攻坚战就是如此。基层的税收执法要时刻作好准备打“官司”的准备,鉴于此项税收行政诉讼案例,基层在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方面应该抓好四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12月19日对外公布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突出了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明确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组织听证,让纳税人充分陈述申辩、举证主张。
为依法保护行政案件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应当了解和注意的事项进行告知。
契约本属于私权的运行方式,禁止公权契约化被传统理论奉为圭臬。这一信条源自于人类社会“公私相分”的观念以及由此产生的公私权的二元对立和公私法二元划分的传统。二战后,伴随着民主思潮的激荡,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等新型国家目的观的出现,西方国家开始改变由来已久的以支配与服从为特征的高权行政管理模式,行政权的行使开始契约化,行政契约应运而生。在这股潮流的引领下,税收债权债务理念逐步展开,税务和解逐步走向舞台,并得到人们的认可和重视。
法律意见书一般是应当事人的要求作出,旨在就某一方面或数个方面(如企业上市、股份转让、企业改制等等)提供法律意见,就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违法与否、可能产生之法律后果进行论证,并可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和意见。如此,可以令一般民事行为在行使之初便可有计划地防止不避要之纠纷产生。
我国行政处罚法设立了行政处罚的“从轻情节”而未设立“从重情节”。无论从轻还是从重情节,都是行政主体对行政处罚的合理运用,不能将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与行政权行使的不当性等同起来。
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都是保证税款实现的行政强制手段,都包含“扣押、查封”等字眼,实践中极易被混淆。但二者适用对象不同、实施时间不同、范围与目的不同、衔接方式不同、法律后果不同,分清其中的差异,才能避免张冠李戴的风险。
退税函调是指,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犯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特点,制定了《出口货物退税函调管理办法》,由出口退税部门向出口企业的供货商所属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其是否有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接收函件的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核查,进行回复,达到协助发函方进行退税业务的目的。
限售股是指那些短期内不能在二级市场进行流通的股票,这类股票最为明显的特点在于都具有一定时间的锁定期或者是长期持有只在特定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流通现象。合伙企业减持限售股如何纳税
2019年12月29日,本公众号转发了一张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的答复,答复认为EXW方式出口属于内销情形,不属于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且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但需要有证明材料。债权投资损失的证明材料包括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条,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明确,在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时,要根据订立协议时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予以区别对待。《九民纪要》44.【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02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司法文件;是依法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支撑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司法文件;也是顺应打击犯罪需要、回应执法司法需求的重要司法文件,对各级司法机关正确办理相关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营改增后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房地产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时,其销售额可以减去已销售商品房的土地价款、拆迁补偿费用和政府的各项费用,实行差额征税,全额开票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中是否包含差额增值税,税企双方存在一点的争议。
随着我国深度参与G20税改和BEPS行动计划,国际税收领域的大国税收理念逐渐形成。国际税收近几年连年成为G20峰会各国领导人政治对话的重要议题,国际税收已经发展成为国际经济治理和政治对话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形式下,提升国际税收的站位,构建大国税收理念下的国际税收新形态尤为重要。
企业实际发生的,且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但需要有证明材料。债权投资损失的证明材料包括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条,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出口退税,是国家促进对外贸易,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用好出口退税政策是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市场占有率,获取更多利润的一项重要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6年6月17日至6月22日期间,H公司作为买方、J公司作为卖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编号4500983665),约定:合同标的为11种设备(总数量85),总价款为2263802元,总价款包括货物价款,将货物运抵买方安装现场的包装、运输、保险费用,技术服务费用,培训费,保修费用及各项税费、指导安装调试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