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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纳税担保要承担的责任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18-10-30 09:55:21  


近日,河北省承德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了一个感谢电话,电话是某矿业公司的吴经理打来的。在电话里,他感谢咨询人员耐心地解释和及时的提醒,使公司避免了一次风险。
  原来,两个月前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就接到过吴经理打来的电话。他说今天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某公司经理找到他,说自己公司因为在纳税上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想申请复议,但税务机关却要求公司先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才能受理,由于公司资金紧张无力缴纳,想请他的公司给提供纳税担保,并一再声称复议肯定成功,只不过走走手续的事,不会给他的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什么是纳税担保?为他人提供纳税担保是不是真的没有风险呢?心里无底的他抽空拨打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听完吴经理叙述,咨询员解释说,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1号)的规定,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一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二是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三是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四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吴老板继续问到“为他人提供纳税担保有哪些形式?”咨询员回答,有三种,分别中纳税保证、纳税抵押和纳税质押。
  纳税保证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成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
  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如果为他人提供纳税担保,应承担什么责任呢?”吴老板继续问道。咨询员回答,《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规定,第三人提供的是纳税保证的,则为连带责任保证,即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在保证期限内书面通知纳税保证人的,纳税保证人应按照纳税担保书约定的范围,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履行担保责任。纳税保证人未按照规定的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纳税保证人在限期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纳税保证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或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第三人提供的是纳税抵押的。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在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抵缴税款、滞纳金。第三人提供的是纳税抵押的,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质物返还给纳税担保人,解除质押关系。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在15日内缴纳;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自纳税担保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最后咨询员还提醒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款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为他人提供担保而造成的损失,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其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听了咨询员的解释后,吴老板深深的感到为他人提供纳税担保绝不像这位朋友所说的那样没有只是走走手续那样简单,而是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回去他找了个“借口”把那位朋友支走了。他本来把这件事给记了,但是近日在碰到另一位客户时,听到他说起了因为给这家公司提供了纳税担保,但这公司申请复议没有成功,又没有资金缴纳应纳税款,致使他公司被税务机关扣押并拍卖了货物抵缴了税款,两家公司因此正处于诉讼纠纷之中。听后他暗自庆幸,多亏12366咨询台,使自己的公司没有随便为他人提供纳税担保,从而“化险为夷”。于是便给12366打起了这个感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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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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