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案件资深税务律师网 > 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辩护 > 走私犯罪辩护

从辩护律师实现有效辩护的角度考察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证据要求

信息来源:新浪博客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18-09-12 14:32:24  

(一)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方面的证据

本罪系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均可可构成。辩护律师应当首先判断的是,本案系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如果案件中存在单位名义的合同文书等证据之时,辩护律师应当考察,侦查机关是否收集了法定代表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供述;单位集体讨论的记录;有关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单位财务账目等证据,由此可以判断,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系单位犯罪或自然人犯罪是否正确。

(二)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是走私类犯罪中最关键的证据。辩护律师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的证据主要考察以下案件事实是否可以得到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动机、目的以及预谋;实施走私犯罪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分工、方式、经过、结果、有无合法手续、是否曾经受过查处、行政处罚;行为人是否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采取隐瞒、伪报、蒙混、绕关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检查;种类、数量、价格、去向;行为人之间犯意提起、联络、分工等;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无法证实相关案件事实,依据疑罪从无的证据要求,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无罪的辩护。

2、证人证言

根据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对于证人证言部分,辩护律师应当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到庭,尤其是证实走私犯罪成立的关键证据。

3、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此类证据是证实走私犯罪成立的最关键证据。辩护律师应当作为重点予以审查:实物、合同、票据、单证账本、会议记录、出入关报单、进出口许可证;对走私现场、仓储现场、销售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伪造的出入关报单、进出口许可证等文检、痕迹鉴定意见、会计、审计鉴定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对于走私类犯罪的涉案物品的勘验、鉴定、检测、评估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该规定第三十九条明确:公安机关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对同一批次或者同一类型的涉案物品,确因实物数量较大,无法逐一勘验、鉴定、检测、评估的,可以委托或者商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专业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照程序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样勘验、鉴定、检测、评估,并由其制作取样记录和出具相关书面意见。有关抽样勘验、鉴定、检测、评估的结果可以作为该批次或者该类型全部涉案物品的勘验、鉴定、检测、评估结果,但是不符合法定程序,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除外。

4、在走私犯罪中,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至关重要。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考察:(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特制的设备或运输工具走私的;(2)未经海关同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位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代理进出口业务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等情况。对以上证据的质证可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对走私行为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

(三)客观方面的证据

此类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其他证明材料。笔者本人认为,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至关重要。辩护律师应当从此类证据中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违反海关法规,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督、检查,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减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行为。

(四)客体方面的证据

辩护律师应当考察在案的证据能否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以及海关的进出边境的正常监管制度。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推荐律师
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热门文章
最新发布
出口退税案件资深税务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