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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刑事辩护三大要点

信息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18-09-12 14:18:25  

   一、要将走私普通货物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相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辩护律师对这两个罪名的区别不是特别清楚。南京辩护律师认为,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侵犯的法益、行为的客观表现不同。前者所侵害的法律利益是国家对海关进行监管并征收关税的管理制度,走私行为显然使得国家的关税遭受了重大损失,同时也无法对海关违禁品以及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行有效管理。而后者所侵犯的是国家对出口退税的相应管理制度,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导致国家通过出口退税制度鼓励出口的目的无法达成,还损失了退税款。前者的行为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或者携带普通货物进出国境边境、偷逃关税数额较大,或者曾因偷逃关税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之后又重新走私的行为。而后者表现为骗取国家相应退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不能只从海关监管角度,要结合整个增值税流转征收角度,考虑是否给国家造成了税款损失,以及税款损失多少。

  1、不同批次货物报税有高有低,其中单次货物少报税款达到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入罪标准,如果总体上增减合并,并未使国家税款有所损失的,不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

  2、在进口环节少报增值税,但进口货物之后用于转售的,因为在转售环节也会产生增值税,进口环节的少报数额将会导致抵扣额减少,最后不会损害国家的税收征收。进口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取决于进项税和销项税之间的差额,而不仅仅取决于进项税的绝对值。

  3、应考虑少交税款的比例与所有应交税款的比例。即使少交税款的比例达到了入罪标  准,占总税款比例极低的,在定罪量刑时仍有所考虑。

  三、走私货物罪无罪的几个辩护点:

1、并非只要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货物的行为,就构成单位犯罪,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而要看是否根据单位的指示、为了单位的利益和经营目标而事实而实施走私行为。

  2、如被告人为他人办理报关事项,并不知晓货主交付的货物的真实品名,有证据加以证实的,不认为是犯罪。

  3、转口贸易未如实申报的行为构成违规,但并不构成犯罪,因为转口贸易的货物并不需要交纳关税。

  4、如果公司的执行人员根据公司主管的要求而实施进出口业务,且确实不能排除对于货物是否属于保税物品并不知情的,对于其将保税物品运出相关保税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5、如果委托购买货物的委托人,对于被委托人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货物的行为并不知情的,不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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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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